兩岸經濟協議首次協商的成果


2010-02-03 08:52:45 來源: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大陸情勢雙週報1569期
 

(一)有關情況

兩岸經濟協議(ECFA)首次協商於2010年1月26日落幕,雙方針對協議的名稱,基本結構,以及建立雙方商談工作機制的問題等達成共識。

2010年1月27日,馬總統出訪宏都拉斯,與媒體茶敘時表示,如果今年簽兩岸經濟協議,將是兩岸關係制度化當中重要一環。2008年5月就職之後,恢復兩岸中斷協商,也是制度化一部分,但只是程序,之後包括兩岸開放直航,簽署食品安全、共同打擊犯罪、金融MOU等,這些都是比較技術性的。

馬總統示,兩岸經濟協議雖然也是技術性協議,但涉及層面大,因為兩岸貿易佔台灣對外貿易41%,金額超過1000億美元。兩岸經濟協議不僅涉及貿易,也涉及服務業開放、投資保障、智慧財產權保障等,制度化層面既廣又深,是兩岸經貿關係的新里程碑。

馬總統指出,等談判告一段落,準備要簽時,會先向國會報告重點,簽了之後,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要送審議的就送立院審議。

希望透過程序,讓受惠民眾瞭解,也讓受負面影響的民眾清楚,政府如何協助克服困難。

這部分要密集、大量、持續宣導,這是和過去不一樣的作法。

2010年1月27日大陸國台辦發言人楊毅指出,台灣提出不開放大陸勞工、不擴大大陸農產品進口,「我們會認真充分考慮台灣方面的合理訴求。」至於台灣關切的自由貿易協定問題,楊毅說「兩岸商簽ECFA的協商剛開始,對於大陸會不會攔阻台灣與其他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這個問題為時尚早。」

2010年1月28日至29日中共對台工作會議在北京舉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出席會議並強調:「要繼續按照先易後難、先經後政、循序漸進的步驟推進兩岸關係發展和兩岸制度化協商,全面協調有序地開展各項工作。

要深化兩岸經濟合作,商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積極擴大雙向投資,繼續扶持大陸台資企業發展,做好台商權益保障工作。」

(二)協商成果

基本上,ECFA首次正式協商,我方由海基會副董事長高孔廉帶隊,大陸由海協會常務副會長鄭立中帶隊,成員包括雙方相關經濟主管部門的人員。

討論的主要內容包括:

(1)對兩岸研究單位共同研究的結論和建議予以評價,

(2)商議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正式名稱及基本結構,

(3)通報雙方專家工作商談小組構成,

(4)溝通和相互交換商談所需的經貿管理規定、稅則及統計數據等資料信息等。

其中,根據兩岸研究單位共同研究的結論和建議,而

確定之「協商原則」、「基本結構」和未來使用之「中英文正式名稱」,

將是關鍵問題。


1、兩岸研究單位共同研究的結論和建議

基本上,「共同研究」是各國推動雙邊自由貿易協定談判前的重要步驟,主要目的是向兩國政府部門,提供建立自由貿易協定所帶來的機會和挑戰等有價值的資訊。

同時,促進加強兩國貿易關係和促進經濟發展的最佳方式的決策制定。

2009年4月間前經濟部尹部長與大陸陳德銘部長確立2009年8、9月間進行ECFA議題共同研究,2009年10月後開始進行技術性協商等共識。

其後,
中華經濟研究院利用全球貿易分析模型(GTAP),就洽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對台灣的經濟影響進行評估,並於2009年7月公布「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影響評估-摘要說明」。

大陸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對外經貿大學,以及南開大學則利用可計算一般均衡模型(CGE),分析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對大陸的經濟影響,並於2009年10月公布「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研究報告摘要說明」。

期間,兩岸的研究單位經過多次討論,充分意見交流,並於2009年11月進行共同研究。

2010年1月20日,兩岸分別在各自網站公佈兩岸研究單位(台灣方面是中華經濟研究院,大陸方面是由中國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南開大學聯合課題組共同進行ECFA的研究。)有關「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研究的共同結論與建議,內容相同。

對於共同研究的結論和建議,雙方一致認為,商簽ECFA有利於兩岸展開進一步的經濟合作,有利於兩岸共同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和國際經濟激烈競爭的挑戰,有利於建立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有利於增進兩岸人民的福祉。

上述共識,

一則彰顯出馬總統有關「ECFA是兩岸關係制度化當中重要一環」、

   「是兩岸經貿關係的新里程碑」等策略目標;

二則反映出大陸強調「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是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重要內涵」

    與「寄希望於臺灣人民」的政策意義。


2、兩岸經濟協議的正式名稱

ECFA首次正式協商確認協議中文名稱:台灣稱之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大陸稱之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至於協議的英文名稱,這次協商並未加以討論。

原本大陸商務部「兩岸經濟合作協議(CECA)」研究報告摘要之名稱,與台灣所稱「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名稱不同,引發外界認為雙方對於「架構」認知不同之疑慮。

但是王毅在2009年10月21日舉辦的「澳台關係十周年」研討會中指出:將擴大和深化兩岸經濟合作,推動商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已經將協議名稱和台灣名稱相呼應。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雙方「各自表述」地,分別使用「架構」和「框架」,但是都顯示雙方接受共同研究的建議,對於「先達成總體性的框架安排」,再按照「先易後難、循序漸進」原則,分階段逐步推動後續進程,已有高度共識。

至於,ECFA加上「海峽」兩字,無疑是為了與兩會恢復協商以來的四次會談所簽署之十二項協議「名稱格式」,取得一致,同時也有將ECFA回歸「兩會制度化協商」架構之意涵。

3、兩岸經濟協議的基本結構

ECFA首次正式協商確認協議的基本內容,涵蓋兩岸間主要的經濟活動,包括貨物貿易及服務貿易的市場開放、原產地規則、早期收穫計劃、貿易救濟、爭端解決、投資和經濟合作等;

今後將按業務議題進行協商。

同時,在ECFA首次正式協商中,雙方同意應本著

「先易後難、求同化異、循序漸進、積極穩妥」的原則,

儘快推動商簽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進程。

上述共識與我方目前所規劃之ECFA「架構內容」相當一致,特別是根據ECFA「共同研究建議」,「為讓雙方企業與民眾儘早享受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部分成果,建議商談『早期收穫計畫』。」

顯示兩岸已經確定「先建立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及經濟合作等領域之框架或架構條文,並同時協商『早期收穫計畫』與『清單』」之共識。

至於,「先易後難、求同化異、循序漸進、積極穩妥」的原則之提出,無疑是反映出,在ECFA共同結論中,兩岸研究單位在各自研究基礎上,雖然都認為對ECFA兩岸總體經濟發展有利,但是對不同產業帶來不同程度的正、負面影響,將因競爭力強弱不同而從中獲益或受到衝擊。

4、分組和資料信息相互交換

ECFA首次正式協商確認日後協商組別約略分為:

1.貨品貿易、

2.服務貿易、

3.原產地規則、

4.貿易救濟及

5.爭端解決、投資及經濟合作與

6.主談組

六組。

同時,雙方還交換了稅則及有關經貿管理規定和統計數據等

以為下回在台灣舉行的早期收穫清單做準備。

(三)未來展望

整體而言,按照「先易後難、循序漸進」原則,儘快推動商簽ECFA進程,已經成為當前兩岸之共識。

展望在台灣舉行的ECFA正式協商,預期雙方將對涉及實質市場開放之早期收穫清單,以及以「宣示性、原則性文字為主」的ECFA條文草案,進行討論。

其中,在早期收穫清單方面,對於台灣強調:

「農產品不僅是經濟議題,還是社會議題。」、

「針對一些台灣傳統的內需型敏感產業,也希望大陸能理解台灣的關切。」

大陸表示:「在商簽協議時,大陸會充分考量台灣同胞的願望與要求,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顯示對於台灣不開放農產品和敏感性產品等主張,兩岸應該有協商之妥協空間。

至於ECFA架構條文草案,可能涵蓋

1.「貨物貿易」、

2.「服務貿易」、

3.「投資保障」、

4.「智慧財產權保障」、

5.「原產地規則」、

6.「貿易救濟」、

7.「爭端解決」、

8.「經濟合作」等,

並參考「東協─中國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建立「逐步推進」的模式。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政府以第五次江陳會為ECFA正式協商場合,

意味著須於四、五個月內,完成協商及文字確認,談判任務之艱難,應可預見。

對此,政府對ECFA之推動,

一方面必須注意大陸可能策略與對未來兩岸ECFA互動之可能情境;

二方面唯有儘早規劃ECFA簽訂後的商品、服務業市場「自由化」與

    開放大陸來台投資之進程,並提出相應的「產業結構調整方案」,

    才能穩健地因應後ECFA時代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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