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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標錯價不得拒絕交易!消保會擬定型化契約


文/蘇文彬 (記者) 2010-04-23

網購業定型化契約明定,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交易,即使事先聲明保留交易

權利也不能片面拒絕消費者交易。

消保會擬通過網購業定型化契約,未來業者若標價錯誤

2天內若無法提出正當理由則不得拒絕消費者交易,仍需依約出貨給消費者。

消保會近日通過

經濟部商業司所提「零售業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明定14項網路購物契約應記載與8項不得記載事項,為網購訂下明確遊戲規則,

希望解決網購消費爭議。

定型化契約在通過後,約3至6個月緩衝期更會開始實施。

根據規定,業者網購服務需提供下訂單的再確認機制,

讓消費者確認購買的商品名稱、數量、價格等內容後再下訂單,

一旦消費者付款即視為雙方契約成立,不論業者是否已收到貨款。

雙方網購契約成立後,業者二天內若無提出正當理由即不得拒絕交易。

以2009年戴爾標價出錯為例,不論員工標價出錯或內部程式出問題都非正當的理由,

都需按照錯誤價格訂立的契約出貨給消費者。

行政院消保會法法制組組長邱惠美表示,業者若提出網路被駭,導致商品標價錯誤

則可視為正當理由,向消費者提出說明後便能拒絕交易,

符合民法第88條也規定非表意人之過失,可以撤消錯誤意思之表示,

但民法第91條規定基於消費者信任業者,網購業者仍應補償消費者交易損失。

標價出錯起因為員工犯錯、程式問題等內部控管不當便不能視為正當理由

業者自然需依約完成交易。

邱惠美表示,這項規定雖然保障消費者權益,但對於那些

下單異常,訂購數千台商品的消費者,爭議若循法律途徑解決,

相信法官會依消費者是否善意下單決定判決,並非無限上綱保護所有消費者。

至於部份網購業者事先聲明保留接受客戶訂單的聲明被列為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換句話說,

網購業者不能以事先說明保留權利為由,在消費者下單付款契約成立後,

片面的更改契約內容。

另外,定型化契約也要求應記載商品訂購上限,限制可購買的商品最高數量。

這項規定防止再發生類似戴爾去年標價錯誤引發網友訂購大量商品的問題,

敦促網購業者設下適當的購物數量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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