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愛迪生到iPod FREDERICK MOSTERT/著  李光燾/編譯



什麼是著作權?

放下書本,看看四周,

1.牆上掛有海報或繪畫嗎?

2.身上是否佩帶著華麗的珠寶?

3.手臂上有絢麗的刺青嗎?

4.衣服是不是有特別設計的圖樣?

5.電視臺播放什麼?是

6.連續劇、舊影片、《超級星光大道》還是晚間新聞?

在日常生活中,事實上我們是被

1.各種繪畫、

2.視覺藝術品、

3.文字作品、

4.電腦軟體、

5.舞蹈、

6.音樂、

7.電影及

8.其他藝 術創作所圍繞,

這些作品的創作者是透過某種媒介來表達自己的思想。

這些自我的構思,在經媒介傳送的那一瞬間,就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當你自己創作

一個故事、一首詩、一篇文章、一幅畫、一份藍圖、一首曲子或是電腦軟體

你就擁有該作品的著作權了。

大型媒體或娛樂事業,

動畫工作室、音樂工作室、廣告代理商或出版商

有創意的個人都能受到著作權保護。

如果你是

一名作家、藝術家、網頁設計者、圖像設計師、作曲家、攝影師

音樂家、電影製作人、喜劇作者、演藝人員、舞蹈設計師或其他創意工作者

請注意,你的創意在透過書面或以其他方式表達出來的同時,就已經受到著作權的保障。

但是你也要確定別人知道那是你的作品,並且應瞭解若有人

未經同意擅自複製你的作品時,可以採取什麼保護行動。

為自己的利益保留機密性

為了將自己的創意具體實現,而想與朋友或家人討論大腦中的想法,

其實這並不是個好主意。把創意思想告訴別人的動作,不會取得著作權。

反之,別人可能用了你的點子,搶先在你之前把它記錄下來,那你就倒大霉了。

每個人都有一些創意想法,要將之有系統的記錄及書面化才是難事,

因此著作權法要保障的就是創造的精神及付出血汗勞力的成果。

著作權涵蓋最廣泛概念的藝術作品。

初期它是用來保護傳統的藝術作品,如文學著作、音樂、雕塑及繪畫。

然而著作權已明顯地延伸到各類創作,如

1.電腦軟體程式、

2.有特色的網頁設計、

3.電視遊戲節目、

4.獨特設計的圖樣,

事實上著作權保護的範圍是無遠弗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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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uoscot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