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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共識 「文創有價」將入法


更新日期:2009/12/07 19:05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今天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朝野立委達成共識,

要將「文創有價」的觀念納入法條當中,

也就是政府用於有形無形的文創產業支出,經濟效用達二年以上,
應編為資本門經費預算,

至於文創產業的分類,

立委也完全推翻文建會原本的四個類型,大幅增加為15項及1項概括條文。(程平報導)


提出「文創有價」觀念的國民黨立委蔣乃辛說,

文創人力及創意都是資產,所以只要經濟效用持續二年以上,政府就應該將這些支出列在資本門,做長期投資。

只是將無形文創資產也列入資本門預算,不免讓主計單位質疑可行性,但文建會主委盛治仁強調,希望在不影響國家財政秩序的情況下,能有所突破。

另一方面,會議中也廣納立委意見,將文創產業分類擴增成

1.視覺、

2.音樂及表演藝術、

3.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

4.工藝、

5.電影、

6.廣播電視、

7.出版、

8.廣告、

9.產品設計、

10.視覺傳達設計、

11.設計品牌時尚、

12.建築設計、

13.數位內容、

14.創意生活、

15.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16.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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