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左永安顧問 安永經營管理商學院 EMBA 光有知識不夠~還理應運用、光有願望不夠~還理應行動 (德國詩人-歌德)
相當錯綜複雜,稍一疏忽就可能掛一漏萬,本末倒置,立意雖佳也恐失敗收場,不可不慎
要順利 推動 企業併購,須抓住 企業併購 交易脈動;
但這並不表示其他各方,如併購雙方的
1.大小股東
2.管理團隊
3.員工
4.債權人
5.銀行
6.供應商
7.客戶
等等就無足掛齒。由於相關各方的利益不同,看待併購的考量角度也就不同
其他各方則不會直接受到併購合約拘束
究竟是 要 買股權 或是 買資產 ?
若是買股權,是買老股或認新股?
若是買資產,
1.是買一小部分、主要部分或全部?
究竟是現金、股份或實物、或它們的混合搭配?
是一次付清或分期支付或遞延給付?
有無扣款約定或調整機制?
若是換股,雙方換股比例如何訂定?
若有員工分紅配股或認股權如何處理?
即使法律上沒有問題,是否會對併購相關各方產生實際影響?
標的公司產品銷售地或服務提供地的國家法令
通常就界定了相關產品瑕疵責任或公平競爭行為等遊戲規則
也不管是公司產品製造、銷售、研發或財務運作,經常跨越數個國家
平時就已面臨「多國法律大會串」的考驗,併購時更是如此
在這方面,很多台灣企業還沒感覺到自己舉足輕重的份量或動見觀瞻的地位
還常心存僥倖,未能嚴肅認真地去接受「多國法律大會串」的挑戰
若不及早改變心態,恐吃大虧
2.初步洽商
3.簽意向書
4.議定合約
5.內部核准
6.外部審批到成交履行
例如
1.意向書簽定日
2.併購合約簽定日或生效日
3.財務報表基準日
4.聲明與擔保基準日
5.成交先決條件成就日
6.成交履行日
7.成交後併購價金調整日
等。每個日期都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和後果
併購各方務必銘記在心,理解清楚,確實依約行事,切忌因循苟且,以免因小失大,後悔莫及
1.收購股份
2.收購資產
3.股份轉換
4.股份交換
5.以債作股
6.合併
7.分割及
8.合資
等型態,大部分的併購交易幾乎都是這些型態的運用或搭配組合。
完全看這趟旅程目的為何、旅費有多少、以及緩急程度如何而定,
交通方式本身沒有絕對的是非對錯,只要適當合用就好
參與併購的各方都必須就這些事項進行評估衡量,作出抉擇取捨。
不同的人因個性、經驗、能力、閱歷等差異,作出的判斷和決定也就不同。
因此,相同的併購交易由不同的人來進行,過程和結果就可能因人而異。
我們除了瞭解企業併購的5W1H之外
更重要的恐怕是要瞭解我們自己
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本專欄隔周四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