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部分規定個別型聯合型訓練計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勞職訓字第0990505566號
修正「
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
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王如玄
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99年1月7日勞職訓字第0990510009令發布
99年6月3日勞職訓字第0990505566號令修正發布
九、事業單位申請之訓練計畫應依據
營運策略發展需求,規劃訓練課程、訓練時數、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
訓練課程每場次授課時數為二小時至四小時;每日授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
並應有適當之休息時間。
十、事業單位得依下列訓練方式規劃訓練課程: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1、內部訓練:
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或委由訓練專業團體規劃訓練課程。
上課成員須為該單位之員工。單一訓練課程每場次預定及實際參訓人數至少八人以上,
五十人以下。
2、外部訓練:
選派本國籍個別員工,參加國內訓練專業團體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
但每一課程以補助八人為限。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聯合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不得委外規劃執行。
上課成員需均為申請或參加該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員工。
單一訓練課程每場次預定及實際參訓人數
至少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申請或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指派所屬員工參訓,
參訓場次
應達訓練計畫總場次百分之八十以上。
前項所稱訓練課程總場次之計算,有同一班次且分梯次之訓練課程者,
該班次之場次以單一梯次計算。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之訓練專業團體,指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之各行(職)業團體、研究機構、相關法人團體、職業訓練機構或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等單位。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規劃訓練課程,
總班數逾二十五班以上者,外部訓練課程總班數,
不得逾該計畫訓練課程總班數百分之三十。
事業單位辦理第八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師資應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之。
十一、事業單位規劃訓練經費編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內部訓練及聯合訓練:
1、講師鐘點費,內部講師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
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
2、外聘講師交通費,按自強號之票價編列,若因實際需要需搭乘高鐵、客運、飛機或輪船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3、教材及文具用品費,依受訓人數及課程編列,每人每小時最多得編列一百元,
每一班課程每人最多六百元。
4、行政作業費:聯合訓練家數達三家以上者,方可編列本項費用,且不得逾
訓練計畫之鐘點費、教材及文具用品費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二)外部訓練:
應依訓練專業團體之收費標準覈實提列,且每人每小時課程費用最高以編列六百元為上限。
事業單位研提訓練計畫之訓練總經費編列,應以申請時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繳款單明細表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核計訓練經費,每一員工不得逾一萬五千元。
前項人數包括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
事業單位支付講師鐘點費,應依法代為扣繳或申報所得。
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其員工擔任聯合型訓練計畫講師者,依內部講師標準核付講師鐘點費。
十六、事業單位應依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各課程之訓練時間、時段、地點、人數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至遲應於預定施訓日起三個日曆天前,向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並應於施訓日之次月十日前完成訓練課程執行結果回報。
事業單位不得申請變更經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但申請變更之項目為同一類別之課程名稱、訓練時間、訓練地點、訓練人數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並於訓練計畫原定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二個日曆天前,已將變更之內容於本計畫資訊系統進行登錄,且符合下列各款情事者,不在此限:
(一)上課時間變更後,仍應符合原核定計畫訓練時數及訓練時段之規定。
(二)事業單位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或日期需臨時變動,至遲應於原定開課前一小時,應傳真加蓋事業單位印信及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章之變動事由至職訓中心辦理;遇天災者,應於原定訓練日期之次一工作日下午五時前傳真回報職訓中心。但重大災情不在此限。
事業單位應妥善建立辦理訓練之相關資料,並充分掌握學員參訓情形。學員參訓時應親自出席簽到,因故無法參訓應事先請假。
第十點規定之訓練專業團體有變更或新增者,應於變更或新增後首次施訓日前,函報職訓中心辦理變更。
十八、事業單位訓練品質評核結果達一定標準以上者,
本局得提高原補助比率,最高以提高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初審核定之訓練計畫總經費在十四萬元以下者,得補助所需經費
百分之七十,
免經訓練品質評核。
申請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除依前項規定提高補助比率外,
本局得再依下列規定提高補助比率:
(一)聯訓成果經審查
1.認定已建置產業職能模型、
符合
2.職能導向之訓練設計或 3.人力資源發展管理之實務標竿作法,並可公開分享者, 提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二)訂有內部講師培訓標準作業程序,並有遴選標準、建置教學能力作法、
試教及其評核等,且據以培訓內部講師有實績經審查認定者,提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十。
二十、事業單位應於訓練計畫辦理完畢,並獲職訓中心通知核定補助比率後之次日
起十四個日曆天內,且至遲於該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檢附下列核定補助辦理
訓練期間之結訓資料,送職訓中心覈實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一)核定公文影本。
(二)請款之領據或收據。
(三)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如附表三。
(四)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四。
(五)經費支出憑證封面,如附表五。
(六)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如附表六。
(七)訓練教材:包括講義、課本之封面、目錄及教材內容連續三頁影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八)訓練紀錄表,如附表七。
(九)成果報告一份,如附表八。
(十)其他經職訓中心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六款規定之明細表應依序編號,並依鐘點費、交通費、教材文具費(覈實支用,並註明支用項目)及行政作業費等支出項目分別開立。
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紀錄表,應依每場次課程分別填寫,另附訓練計畫開課狀況之照片至少三張,內部訓練及聯合訓練課程每場次課應留存至少三張,且能清楚呈現參訓人數及人員,以備事後查核;屬外部訓練課程,應另檢附簽到簿、訓練單位所開立之到訓證明文件或受訓學員結訓證書影本等上課證明文件。
每班次申領之訓練費用計算至十位數,個位數無條件捨去。
二十二、事業單位訓練經費之原始支出憑證,開立日期不得逾結訓後一個月,
且影本應浮貼於黏貼憑證用紙,如附表九。
每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始支出憑證影本,並需加蓋經手人正本章及與正本無誤章,其與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均應妥善保留存放於事業單位至少十年,本局及職訓中心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一張原始支出憑證用於不同班次,應填寫支出分攤表,如附表十。
附表三: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
附表四: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
附表五: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附表六: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
附表七:外部訓練紀錄(簽到)表
□內部訓練(簽到)表
□聯合訓練紀錄(簽到)表
附表八:成果報告
附表九:黏貼憑證用紙
附表十:經費支出分攤表